|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263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437300000 |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郑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137号 | 主 题 词 |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郑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郑煜:
经查,你在国泰海通无锡人民中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客户招揽活动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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