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和湖南证监局监管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湖南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湖南证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湖南证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可以从湖南证监局网站上查阅。(网址: www.csrc.gov.cn/hunan/)。

(二)公开方式

湖南证监局将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在湖南证监局(www.csrc.gov.cn/hunan/)的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在网站上点击浏览、查阅各项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湖南证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湖南证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应注意区分申请政府信息与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的区别,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由《条例》的有关条款界定。除此之外,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仍按原有渠道和程序进行办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湖南证监局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咨询应向有关专业机构申请办理。

(一)受理机构

湖南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湖南证监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湖南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湖南证监局互联网站下载或者向湖南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具体的申请方式包括: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湖南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接待场所填写、递交《申请表》。

2.邮政寄送。申请人在网上下载、现场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寄至湖南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平台界面(http://neris.csrc.gov.cn/portal),进行注册后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时,申请人需在申请页面“受理部门”一栏下拉菜单选择湖南证监局,提交申请后,可通过该平台查询办理进度。

采用以上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湖南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之外的信访、举报等其他渠道提出申请的,办理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申请的提出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需信息,《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并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交。对一个申请当中包含多个申请事项或者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可以口头或书面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申请人调整申请的时间不计入湖南证监局的办理时间。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作为《申请表》附件与《申请表》一并提交。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收费管理

湖南证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湖南证监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湖南证监局法律事务处。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731-84303165。传真号码:0731-82180108。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11楼,湖南证监局法律事务处。邮政编码:410001。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湖南证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湖南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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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进行访谈,没有对交易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设计或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永拓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7年、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要求。

(三)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审计的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2022年,恒胜互通发生了多笔向供应商大额预付款后,相关合同解除全额退款的异常情况。对供应商大额预付的同时,恒胜互通收取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旭木)开具的大额商业承兑汇票。永拓所未查询相关供应商工商登记信息并了解合同履约能力,未对异常情况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永拓所未评估分析上海旭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能力,也未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实。

永拓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7年、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要求。

以上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收费凭证、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永拓所在恒立实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永拓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徐玉超是永拓所2020年至2022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冠伟是永拓所2020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21年至2022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小龙是永拓所2020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当事人在听证过程和申辩材料中提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认定不成立,执行了收入确认舞弊风险假设,设计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等一系列审计核查工作,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相关工作已达到勤勉尽责;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恒立实业财务舞弊存在高度隐蔽性,识别该类舞弊超出注册会计师的识别能力与合理保证边界;本案处罚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处罚结果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永拓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未按准则要求恰当设计执行审计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或合理运用职业判断等未勤勉尽责情况。我局以相关工作是否达到勤勉尽责作为判断依据,已考虑了审计的固有限制。永拓所2020年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未勤勉尽责处于连续状态,出具2022年审计报告距离我局发现违法时点未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现有处罚幅度和类型已充分考量了调查配合等情况。综上,我局对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90,566.01元,并处以2,971,698.03元罚款;

二、对徐玉超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黄冠伟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杨小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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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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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size:16.0000pt;mso-font-kerning:1.0000pt;">,刘某秋不晚于2022年3月2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张清敏内幕交易正虹科技股票的情况

(一)张清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情况

张清敏与刘某秋熟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2年2月25日,张清敏、刘某秋一同在长沙参加聚餐,席间2人与向某军互加微信。张清敏、刘某秋在2022年3月25日到屈原管委会办公楼与向某军等人开会,中午共同吃饭。张清敏与刘某秋联系密切,2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手机通话联系不少于50次,并有见面。

(二)张清敏使用“刘某”账户交易正虹科技的情况

1.账户基本情况

刘某系张清敏的同乡及公司下属。

(1)刘某名下普通账户于2016年11月25日开立于国金证券上海浦东新区梅花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1XXX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6XXX65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XXX61。

(2)刘某名下融资融券账户于2022年5月6日开立于国金证券上海浦东新区梅花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3XXX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E0XXX04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6XXX82。

2.账户实际控制情况

张清敏和刘某都承认涉案2个账户由张清敏实际控制,张清敏通过电话向刘某下达建仓、加仓、卖出“正虹科技”股票等交易指令,行使交易决策权。2022年4月14日至5月6日,有510万资金从“张清敏”建设银行账户转入“刘某”三方存管中信银行账户后,所有资金均转入刘某2个证券账户。2022年6月24日和6月30日,刘某融资融券账户转出160万和40万至“刘某”三方存管中信银行账户,回到“张清敏”建设银行账户。综合上述情况,张清敏实际控制涉案账户。

3.账户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某2个账户共买入“正虹科技”股票1,043,810股,共买入金额5,230,024.70元。公告后陆续全部卖出,共计盈利634,113.54元。

4.账户交易明显异常

一是张清敏控制他人账户进行交易。刘某名下融资融券账户开立于2022年5月6日,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新开账户,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4日单向买入41.31万股;刘某名下普通账户开立于2016年,历史上未交易过正虹科技,账户空置7个月后,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6月2日单向买入正虹科技63.07万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未交易其他股票。二是账户集中持有正虹科技的行为与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三是停牌前刘某账户敏感期内正虹科技买入金额占比为87.98%,期末持股市值占比为100%,持股占比较高,张清敏买入正虹科技的意愿强烈。四是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2022年4月14日至5月6日,张清敏累计将510万资金转入刘某账户,2022年4月18日至6月2日持续单向买入正虹科技,公告之后股票陆续全部卖出,资金变化和证券交易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发展和公开过程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通讯记录资料、正虹科技披露的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清敏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人员的书面说明,且申请证人出席听证会:

第一,关于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是“正虹科技实际控制人屈原管委会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但刘某秋知悉的信息为“大北农拟收购正虹科技控制权”。

第二,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本案中内幕信息起始点应不早于2022年3月17日。

第三,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联络接触情况。刘某秋不知悉本案内幕信息,不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事先告知书》推定刘某秋知悉内幕信息,故张清敏知悉涉案信息属于“二次推定”。相关笔录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不予采信。

第四,交易异常性及高度吻合。当事人根据市场传闻、公开信息结合自身判断进行正常投资,交易符合正常逻辑、并不异常,资金和交易与内幕信息无高度吻合。

第五,类案及处罚幅度。自2018年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处罚的控制权变更的内幕交易案中,仅两起案例对参与控制权谈判但未取得控制权的主体进行了处罚。两案例与本案存在根本不同,因此本案不应处罚。本案如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希望结合主观方面和客观危害,按照“没一罚一”进行处罚。

第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泄漏内幕信息的行为。按照调查人员阐释的认定逻辑,向某军显然存在泄露内幕信息,应追究责任。

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内幕信息是“正虹科技实际控制人屈原管委会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刘某秋与屈原管委会和正虹科技相关人员沟通联系,均在该事项背景下进行。

第二,屈原管委会作为正虹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党委书记向某军动议、筹划正虹科技控制权转让,于2022年2月20日带领相关人员在前往四川考察潜在合作对象,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第三,刘某秋作为鑫广安的董事长,提出与大北农联合收购正虹科技,并与正虹科技及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沟通联系,实际参与到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中,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3月2日。综合相关人员笔录、微信等证据,张清敏与刘某秋、向某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沟通事项涉及正虹科技控制权转让,本案不涉及二次推定。

第四,从账户使用、资金调拨、证券交易等方面来看,涉案账户交易明显异常,资金变化和证券交易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发展和公开过程高度吻合,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异常性。

第五,我局已经充分研究当事人提供的案例,认为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每个行政处罚案例具体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均不相同,个案情形存在差异。本案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第六,当事人提出的应追究向某军泄露内幕信息责任的意见与本案无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张清敏违法所得634,113.54元,并处以1,902,340.62元罚款,共计罚没金额2,536,454.16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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