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186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1506640000
名        称 关于对贵州科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贵州科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科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涛:

经查,贵州科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接受他人委托对贵州省黔云科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代涛作为贵州科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总经理,对公司前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前述违规行为已整改,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州科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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