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18-00099011 | 分 类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甘肃局 | 发文日期 | 152761674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峰水泥) | ||
| 文 号 | 甘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峰水泥)
当事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水泥),住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俞锋,男,1969年7月出生,上峰水泥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瞿辉,男,1974年4月出生,上峰水泥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俞小峰,女,1972年4月出生,上峰水泥董事、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建材)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峰水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4月11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上峰建材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上峰建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诸暨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12日将该案移交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当日对上峰建材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俞小峰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及时向上峰水泥董事会报告,俞锋、瞿辉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上峰水泥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公告该事件。
上峰水泥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对上峰水泥的违法行为,俞锋作为上峰水泥董事长兼总经理,瞿辉作为上峰水泥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小峰作为上峰水泥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峰水泥相关公告、政府部门相关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上峰水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俞锋、瞿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三、对俞小峰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18年5月30日
俞锋,男,1969年7月出生,上峰水泥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瞿辉,男,1974年4月出生,上峰水泥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俞小峰,女,1972年4月出生,上峰水泥董事、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建材)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峰水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4月11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上峰建材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上峰建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诸暨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12日将该案移交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当日对上峰建材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俞小峰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及时向上峰水泥董事会报告,俞锋、瞿辉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上峰水泥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公告该事件。
上峰水泥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对上峰水泥的违法行为,俞锋作为上峰水泥董事长兼总经理,瞿辉作为上峰水泥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小峰作为上峰水泥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峰水泥相关公告、政府部门相关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上峰水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俞锋、瞿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三、对俞小峰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18年5月30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