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6641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甘肃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8147979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新洲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新洲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洲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股东,质押华龙证券股权比例超过所持股权比例的50%。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自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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