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10-23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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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珩: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及时披露以下重大事件,迟至2026年4月23日方予以补充披露:截至2026年4月2日,公司被申请司法执行的金额累计为4,03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28.5%;截至2026年2月5日,公司贷款逾期金额为5,40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38.2%,构成重大债务违约;截至2026年3月10日,公司董事发生变动,董事会已无法正常运作;截至2026年2月5日,公司已存在主营业务停滞、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2025年10月3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原实际控制人赵珩持有的公司514.2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7.9%;截至2026年4月23日补充披露时,上述股份冻结状态持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七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和第十六项的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赵珩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赵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自省,积极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杜绝此类情形再次发生,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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