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颜林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10-23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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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林蔚:

经查,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129C)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关键岗位未分离,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未对FOF产品受托机构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对投资对象尽职调查不到位,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你作为该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对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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