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和海益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宏、侯子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10-16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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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海益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宏、侯子午: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截至2026年8月31日,你公司未披露2026年中期报告。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曹宏、董事会秘书侯子午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曹宏、侯子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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