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投汇恒(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10-16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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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汇恒(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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