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10-09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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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红: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北京东宏世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客户推荐工作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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