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冀腾、卜天津、李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09-11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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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冀腾、卜天津、李劼: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事先审议并及时披露对外担保。2024年12月至2026年2月,你公司签署担保函或协议等对相关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关事项构成对外担保,但你公司未履行事前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因担保事项,你公司被起诉,诉讼金额已达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三是2025年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2026年8月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5年半年报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涉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个科目,个别会计科目更正比例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冀腾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卜天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财务总监的李劼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冀腾、卜天津、李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充分反思自省,积极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杜绝此类情形的再次发生,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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