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2-08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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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4号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涛:

经查,你公司存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直至2022年8月23日、29日和9月9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冯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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