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09-12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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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90号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宇、秦军满:
经查,2023年4月6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显示,近期公司因昊悦控股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货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涉案总金额为7.74亿元。公司于2023年3月7日收到法院文书送达通知,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刘宇作为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秦军满作为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的规定,我局将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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