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佳琪)
日期:2026-07-24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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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佳琪,男,1985年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佳琪内幕交易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张佳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6月19日,空港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开发集团)以现金方式出售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建筑)80%的股权,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空港股份出售天源建筑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4年11月20日,公开于2025年6月19日。张佳琪作为空港开发集团副职,列席相关会议,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11月20日。
二、张佳琪内幕交易“空港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石某”证券账户和“鲍某芝”证券账户由张佳琪控制使用,交易决策由张佳琪作出。“石某”证券账户于2025年6月16日买入“空港股份”187,300股,买入金额为1,921,698元,并于2025年6月20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1,944,428元。“鲍某芝”证券账户于2025年6月16日买入“空港股份”76,300股,买入金额为784,975元,并于2025年6月20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787,018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佳琪使用“石某”证券账户和“鲍某芝”证券账户共买入“空港股份”263,600股,买入金额合计2,706,673元,盈利21,800.8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佳琪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空港股份”,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张佳琪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佳琪没收违法所得21,800.85元,并处以80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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