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征帆)

日期:2026-05-08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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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征帆,男,198110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征帆内幕交易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理终结。

经查明,杨征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公司甲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构成内幕信息,杨征帆内幕交易公司甲股票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0828日,公司甲发布《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公司甲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公司甲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511日,公开于2020828日。杨征帆时任公司甲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824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公开前,杨征帆利用“李某然”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2020827买入公司甲股票13,200股,买入金额365,695元,盈利24,385.85

二、公司乙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大幅增长事项构成内幕信息,杨征帆内幕交易公司乙股票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01028日,公司乙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202019月归属于公司乙股东的净利润为113,604,269.65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5.49%公司乙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大幅增长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1019日,公开于20201028日。杨征帆因与公司乙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1023日上午851分。

(二)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公开前,杨征帆利用案涉账户于20201023日至20201027累计买入公司乙股票3,421股,累计买入金额978,778.17元,盈利64,081.23元。

三、公司丙收购公司丁股权事项构成内幕信息,杨征帆内幕交易公司丙股票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01223日,公司丙发布《关于联合境内外投资人共同对外投资收购公司丁100%股权并交割完成的公告》,披露20201111日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收购议案外,还披露公司丙联合境内外投资人以3.98亿美元的企业价值收购公司丁100%股权,其中公司丙投资额为6亿元人民币。投资完成后,公司丙间接持有公司丁33.31%股权。公司丙收购公司丁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914日,公开于20201223日。杨征帆因与公司丙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119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公开前,杨征帆利用案涉账户于20201110日至20201111日累计买公司丙股票26,400股,累计买入金额498,579.36元,盈利25,210.86元。

四、公司甲2020年度利润分配事项构成内幕信息,杨征帆内幕交易公司甲股票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1427,公司甲发布《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公司甲20214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甲2020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1419日,公开于2021427日。杨征帆时任公司甲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423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公开前,杨征帆利用案涉账户于2021426入公司甲股票7,000股,买入金额273,490元,盈利4,279.3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和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征帆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杨征帆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杨征帆案涉交易行为均属“分批买入、超短线、见涨清仓”的固定交易模式,不构成内幕交易。二,公司甲2020年度利润分配事项于2021426日公开,案涉账户于当日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其三,本案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杨征帆请求对其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杨征帆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我局认定杨征帆的违法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第二,根据在案证据,我局就公司甲2020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公开时间认定准确。第三,杨征帆案涉内幕交易行为均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综上,我局对杨征帆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一条第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杨征帆利用公司甲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票事项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4,385.85元,并处以600,000元的罚款。

二、对杨征帆利用公司乙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大幅增长事项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64,081.23元,并处以700,000元的罚款。

三、对杨征帆利用公司丙收购公司丁股权事项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5,210.86元,并处以700,000元的罚款。

四、对杨征帆利用公司甲2020年度利润分配事项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4,279.31元,并处以700,000元的罚款。

综上,对杨征帆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17,957.25元,并处以2,70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4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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