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79451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1631035680000
名        称 关于对李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李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32号

 

李军:

  经查,在2016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因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被动稀释等,你及一致行动人李冬英、杨亚妮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35.08%降至29.28%,累计减少5.8%。你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务必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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