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法买卖股票
日期:2022-07-13 来源:陕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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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某证券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于2021年5月12日、6月11日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股票15,850元,之后全部卖出,盈利3,080.35元。2022年7月7日,陕西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该从业人员没收违法所得3,080.35元,并处以9,241.05元罚款。
【合规提示】
根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从业人员前,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该法第187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陕西证监局提示:证券从业人员是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重要参与者,遵法守规是最基本的从业要求。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为《证券法》所明令禁止,一旦被查处,轻则采取监管措施,重则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市场禁入。广大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学法尊法守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恪己慎行,以身作则,切勿逾越法律底线、罔顾法律禁令,切实提升合规执业的意识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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