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19-00097763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陕西局 发文日期 1547161320000
名        称 关于对赵敏、范勇建、张亚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19〕00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赵敏、范勇建、张亚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敏、范勇建、张亚东

  经查,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补助未及时披露。2017年1月宝德股份子公司湖州庆汇投资有限公司收到财税返还款1,059.60万元,占2016年度公司经审计净利润的16.86%,达到临时公告标准,公司直到2017年8月25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二、2017年年报净利润披露不准确。2018年6月宝德股份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补提了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增加2017年度资产减值损失892.65万元。更正前公司对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事项导致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多披露648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赵敏作为宝德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范勇建作为宝德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亚东作为宝德股份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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