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8700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5880860000 |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广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81号 | 主 题 词 |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广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京广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变更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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