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076 分        类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1713739661000
名        称 关于对郑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号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郑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号

郑晞:

经查,你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从业人员期间,因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于202311月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4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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