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466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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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姜鹏、金龙)
文        号 〔2023〕36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姜鹏、金龙)

〔2023〕36号

当事人:姜鹏,,1984年1月出生,烟台市中天汇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任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金龙,男,1981年5月出生,现任烟台市中天汇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曾任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住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姜鹏、金龙操纵艾迪精密及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姜鹏、金龙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姜鹏、金龙操纵“艾迪精密”情况

2018年5月8日至2022年7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姜鹏、金龙二人控制使用王红7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大量连续集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艾迪精密亏损11,463.58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操纵期间,艾迪精密股价大幅波动,股价从9.45元/股(前复权价格,下同)上涨至63.60元/股(操纵期间最高收盘价),上涨573.02%,与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5.55%)相比偏离557.47%。

(一)总体交易情况

姜鹏、金龙二人控制的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共有1022个交易日,其中722个交易日账户组进行了交易,账户组期初持股艾迪精密1000股,在操纵期间内累计买入111,282,369股,买入金额3,913,612,788.72元,累计卖出101,386,953股,卖出金额3,313,667,377.87元,亏损11,463.58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账户组成交量(指竞价成交量,并扣除对倒数量,下同)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含10%)的有316天,超过20%(含20%)的有172天,超过30%(含30%)的有87天,超过40%(含40%)的有49天,2018年12月28日最高达到79.75%。账户组持流通股占艾迪精密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含5%)的有312天,2019年2月22日达9.01%。账户组在308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对倒天数占账户组交易天数的42.66%,对倒量占账户组买入和卖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46.50%、51.04%。对倒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于2018年10月10日达到最高为68.77%;对倒量占当日账户组成交量比例有12个交易日达到最高为50.00%(即全部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二)操纵“艾迪精密”情况

1.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账户组684个交易日有申报买入交易,在其中434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市场排名前五,223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624个交易日有申报卖出交易,在其中392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市场排名前五,191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操纵期间,账户组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操纵期间内,账户组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超过5%的有312天,2019年2月22日,账户组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最高达9.01%。

操纵期间共有1022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722个交易日存在交易。其中账户组单日买成交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228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105个交易日,并于2018年10月11日达到77.45%(最大值)。账户组单日卖成交量占该股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203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81个交易日,并于2018年10月10日达到72.27%(最大值)。账户组在177个交易日买委托量在全市场买委托量排名第一,165个交易日卖委托量在全市场卖委托量排名第一。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在操纵期间,账户组在其中722个交易日存在交易,其中有308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合计51,742,890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天数占交易天数的42.66%,占账户组买入和卖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46.50%、51.04%,占当日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96个交易日,2018年10月10日达到最高为68.77%,占当日账户组当日成交量超过10%的有222个交易日,有174个交易日超过20%,有129个交易日超过30%,有62个交易日超过40%,有12个交易日达到50%(全部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姜鹏、金龙构成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情况

姜鹏于2018年5月15日入职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同年5月30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一般证券业务),2020年10月16日至2022年9月8日担任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22年11月21日离职。

金龙于2017年6月2日入职万和证券烟台黄海路证券营业部,担任总经理,同年6月17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一般证券业务),2020年10月16日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同年10月30日离职。

姜鹏、金龙二人于2017年6月2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控制使用王红等79个证券账户,交易沃森生物等2127只股票及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不含艾迪精密),合计买入股票约213.78亿元,卖出股票约207.24亿元,合计亏损约5357.04万元(已扣除交易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鹏、金龙交易艾迪精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姜鹏、金龙为证券从业人员,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姜鹏、金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姜鹏、金龙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2月19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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