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731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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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融天、周晓) | ||
文 号 | 〔2021〕130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融天、周晓)
〔2021〕130号
当事人:海融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天上海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周晓,男,1970年12月出生,时为海融天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海融天上海公司、周晓内幕交易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ST狮头”)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海融天上海公司的要求于2020年11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海融天上海公司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周晓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海融天上海公司、周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7月1日,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公告称苏州海融天投资有限公司(现名苏州海融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海融天)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安工程)已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了原控股股东太原狮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转让价格为18.75元/股。此时,苏州海融天持有上市公司11.7%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潞安工程持有上市公司11.24%的股份,成为第二大股东。
7月20日至26日,狮头股份因“证券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各方无法达成符合变化情况的交易方案”终止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向狮头集团出售上市公司水泥主业相关业务、资产和负债,同时现金购买山西潞安纳克碳一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予以公告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狮头股份承诺在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公告后的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仍将以水泥为主业,改革创新、提质增效,同时继续积极寻找战略性产业的业务发展机会,以谋求优化改善上市公司业务结构和盈利能力。
7月底8月初,陈某昌(苏州海融天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某桢(狮头集团董事长、狮头股份监事)、邓某信(狮头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狮头股份董事)、郝某(狮头股份董事会秘书)、朱某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业务董事)等人商议重组终止后下一步计划,认为上市公司必须要有业务,基本确定要继续寻找新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再将水泥主业相关资产、负债出售给狮头集团,尔后陶某(狮头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苏州海融天副总经理)、朱某民着手寻找、调研标的企业,初期考虑资产较大的公司。
8月12日,狮头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股份转让相关问题的公告》,称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不影响苏州海融天、潞安工程与狮头集团股份协议转让及其相关协议的效力,又称股份转让协议及其相关协议中约定狮头集团“将受让上市公司现有全部主业资产、负债和权益”。
8月底9月初,陈某昌、陶某聊天谈到水泥资产要按照协议约定出售给狮头集团,狮头股份当务之急是保壳,要先收购个资产进来,因上市公司没有现金,转而寻找一些小资产的企业。
9月底10月初,陈某昌、陶某、孟某军(陈某昌朋友,狮头股份董事、总经理)喝茶聊天,孟某军提及浙江诸暨的浙江龙净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水业)。
10月8、9日,陈某昌、陶某到龙净水业了解公司基本情况。10月15日左右,陈某昌、陶某确定收购龙净水业并通知朱某民组织中介进场尽调。
11月1日,狮头股份与狮头集团商议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并确定初步方案,参加人员包括陈某昌、陶某、朱某民、邓某信、郝某、宋某桢等人。
11月5日,陈某昌、郝某到浙江诸暨,狮头股份签订了龙净水业股权收购协议。
11月7日,狮头股份发布《收购资产公告》,称拟以现金11,620万元受让龙净水业70%的股权,并成为龙净水业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尽快完成业务转型、确立主营业务、提升市场竞争力。
11月11日,狮头股份公告完成龙净水业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
2016年11月14日,狮头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综上,狮头股份为解决上市公司困境、继续出售水泥资产,决定先寻找新资产注入的交易方案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2016年7月底,陈某昌、宋某桢、邓某信、郝某、朱某民等人就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后的下一步计划进行了商议,基本确定前述交易方案,因此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7月31日。2016年11月7日狮头股份发布相关公告,内幕信息公开。陈某昌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不晚于2016年7月31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周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昌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联络接触
周晓与陈某昌为多年朋友,同住苏州。陈某昌对周晓较为信任,周晓想要在上海成立公司,2015年7月,由苏州海融天出资90%、周晓出资10%,成立海融天上海公司,公司的具体事务由周晓管理。2017年7、8月份,周晓向陈某昌表示要成立私募基金,苏州海融天认购500万元基金份额,占所募集资金总额的25%。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曾于2016年10月18日21时23分有通话联络,通话时长为14秒。
三、海融天上海公司内幕交易“ST狮头”
1.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账户基本情况
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成立于2016年7月22日,备案于8月1日,基金管理人为海融天上海公司,托管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证券账户于2016年8月22日开立于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营业部,资金账号2180×××7653,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B881×××922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89××××977。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账户买入“ST狮头”2,030,944股,买入成交金额为30,516,982元,卖出724,500股,卖出成交金额为10,870,032.46元。截至调查日,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ST狮头”已全部卖出,盈利3,053,207.78元。
2.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账户资金情况
该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尾号为1780的银行账户,募集专户为中信银行尾号为5771的账号,募集资金2,000万元,其中苏州海融天认购500万元。
3.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账户实际控制情况
海融天上海公司担任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周晓作为海融天上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账户的实际决策人,其授意基金经理王某乐买入“ST狮头”。
4.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账户交易异常性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账户仅交易“保千里”和“ST狮头”两只股票,这两只均属于苏州海融天或陈某昌持股上市公司的股票。其中,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账户买入“ST狮头”的金额占内幕信息敏感期总买入金额的70.8%。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账户的开户、交易情况与内幕信息的发展高度吻合,该账户开立于2016年8月22日,此时狮头股份已经开始物色合适的企业资源;该账户在卖出“保千里”后单向集中买入“ST狮头”发生于2016年9月26日至10月21日期间,而9月底10月初陈某昌在与孟某军喝茶时了解到龙净水业,10月8、9日左右陈某昌、陶某考察了龙净水业的基本情况并在10月15日左右确定了股权收购事宜。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账户交易“ST狮头”的行为具有异常性,且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四、周晓内幕交易“ST狮头”
1.“丁某昱”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丁某昱”普通资金账户37××××82于2016年9月22日开立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解放西路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63××××981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1××××035。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买入“ST狮头”50,000股,成交755,134元;卖出50,000股,成交782,752元,盈利26,466.15元。
“丁某昱”普通资金账户4100××××0436于2016年8月26日开立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营业部,普通资金账户2190×××0460于2016年9月5日申请开立于中信证券上海娄山关路证券营业部,普通资金账户37××××88于2016年9月27日开立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解放西路营业部,“丁某昱”上海股东账户A61××××184和深圳股东账户010××××873先后下挂于前述三个资金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前述账户买入“ST狮头”379,610股,成交5,688,537.8元;卖出179,610股,成交2,759,164元。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ST狮头”现已全部卖出,盈利709,365.97元。
2.账户资金情况
“丁某昱”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均为招商银行,账号为621××××××827,资金来自周晓及苏州普昌鑫丰投资合伙企业(周晓担任管理人)。
3.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
“丁某昱”证券账户实际控制人为周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晓通过手机和电脑下单的方式交易“ST狮头”。
4.账户交易特征分析
“丁某昱”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ST狮头”占同期账户总买入金额的82.6%,交易集中度高;“丁某昱”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2016年9月初陈某昌方还在物色收购对象期间,交易以短线操作为主,10月8、9日陈某昌、陶某考察了龙净水业的基本情况后,10月10日涉案账户开始集中单向买入。此外,周晓还存在利用他人账户、突击开户等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狮头股份相关公告及情况说明、相关工商资料、相关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通讯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第一,周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昌关系密切且两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联络接触,海融天上海公司使用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狮头”的行为具有异常性,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海融天上海公司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海融天上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二,周晓使用“丁某昱”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狮头”的行为具有异常性,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海融天上海公司及其代理人申辩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包括:第一,事先告知书认定的内幕信息不具有未公开性和重大性。第二,山西证监局曾就其六个月内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与涉案内幕交易部分重合)给予监管措施,海融天上海公司已将相关获利(387,335.46元)缴付上市公司,不应再认定内幕交易;即使认定内幕交易,考虑到上述情形、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初犯等情节,请求违法所得计算时扣除部分获利、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第一,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为“狮头股份为解决上市公司困境、继续出售水泥资产,决定先寻找新资产注入的交易方案”,该方案的实施将使上市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所处行业和业务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对于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和意义;2016年7月下旬狮头股份曾承诺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此时狮头股份是否继续寻求资产注入以及重组的方式、时点等信息仍不为市场所知,狮头股份参与内幕信息筹划的内部人相较市场主体仍具有信息优势。综上事先告知书认定的内幕信息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
第二,海融天上海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以及将部分收益交给上市公司,不影响行政处罚的作出,不涉及一事二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及配合调查等情况,对当事人申辩理由部分采纳,适当调减处罚金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没收海融天上海公司违法所得3,053,207.78元,并处以6,106,415.56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晓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2.没收周晓违法所得735,832.12元,并处以1,471,664.2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