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06-00041062 分        类 市场禁入;市场禁入决定
发布机构 法律部 发文日期
名        称 关于对李永宽等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文        号 证监法律字[2006]3号 主  题  词 市场禁入 证券业务 挪用 证券

关于对李永宽等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证监法律字[2006]3号 

当事人:李永宽,男,48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君安公寓16楼C、D座,原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魏武,男,40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北江区曲仁矿务局机关集体,原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范洪,男,51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4号26号4门103号,原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董事。

陈业高,男,41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山九区23-18号,原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陈纯泽,男,44岁,住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51弄3号309室,原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王虹,女,39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公园38-14号3楼1号,原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普安路营业部经理。

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证券)责任人员违法案,我会于2004年6月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并依法向各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

经查明,武汉证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在2001年增资扩股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

经查明,2001年8月武汉证券在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的《关于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增资扩股及收购九家证券营业部工作的复查报告》(以下简称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具体包括:

(一)虚报股东出资比例,隐瞒实际投资关系。

1、在武汉证券此次增资扩股过程中,出资方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正信)申报出资4亿元,其实际出资1.6亿元,另外2.4亿元转由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唯亚)出资。

2、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辽汽车)、炎黄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黄文化)将申报的0.9亿元也转由上海唯亚出资。

3、上海唯亚承担的出资额远大于申报的出资,但申报材料没有披露以上委托关系。

(二)隐瞒新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上海唯亚和深圳国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魏武,松辽汽车和炎黄文化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纯泽。魏武和陈纯泽在武汉证券事务上为一致行动人,但是申报材料中隐瞒了这些关联关系。

(三)隐瞒虚假出资行为。据查,上海唯亚与武汉证券、武汉正信等股东涉嫌合谋虚假出资4.78亿元,合谋和虚假出资的主要事实均发生在2001年6月份,而上报申报材料时隐瞒了虚假出资的行为。

武汉证券在2001年增资扩股时虚假申报材料的行为,构成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述“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的行为。上述隐瞒的内容在申报以前即由武汉正信、上海唯亚和武汉证券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共同决定,而三方蓄意在申报材料中予以隐瞒,责任人员为刘中桥(已故)、万泽源(已另行处理)、魏武、陈纯泽、李永宽。

二、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

经查,2001年11月至2002年9月武汉证券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4.76亿元。由于武汉证券不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所规定的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因此构成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武汉证券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对此承担责任的人员为刘中桥(已故)、魏武、万泽源(已另行处理)、李永宽,其他责任人员包括签署受托理财业务协议的范洪、王虹、陈业高。

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截止2003年12月31日武汉证券涉嫌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5.72亿元。其中:在2001年增资扩股以前,原武汉国投所属6家营业部因支付个人柜台债而遗留的历史挪用3.08亿元,武汉证券挪用0.92亿元;另外,上海唯亚实业和武汉正信对外融资过程中进行的国债回购所导致的交易透支和欠库形成的挪用1.72亿元。

武汉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证券公司“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行为。对此承担责任的人员包括李永宽、范洪、陈业高等人。

上述事实,有相关当事人及证人的说明材料、当事人确认的财务报表、财务凭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核报告、相关合同协议、账户开户资料、证券交易资料等证据证明。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第(四)项“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挪用客户资金、擅自将客户证券出售、质押以及有其他严重欺诈客户行为的”、第(七)项“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七条“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李永宽、魏武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对范洪、陈纯泽、陈业高实施10年市场禁入,对王虹实施5年市场禁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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