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19-00078691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山东局 发文日期 1547579940000
名        称 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19〕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公司原控股股东潍坊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高科)将控制权转让给爱声声学事项,公司未就该重大事项在关键时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未对后续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原实际控制人拟将控制权转让给自然人于荣强、2017年度业绩由盈转亏的预告等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重大事项,应当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公司未予登记。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不准确。如公司登记在交易所系统的2017年12月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交易双方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均为2017年12月6日,与实际知悉时间不符。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人员信息不完整。如2018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会议材料均由证券部相关人员发送至参会人员邮箱,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人员未包含证券部相关人员。

二、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

2016年度,公司代潍坊高科及下属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93.39万元,收到潍坊高科及下属公司当期还款74.41万元;2017年度,公司代潍坊高科及下属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94.08万元,收到潍坊高科及下属公司当期还款36.14万元。公司披露的《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均未对上述事项进行反映,导致公司此两项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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