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96687 | 分 类 | 证券类;监管措施 |
|---|---|---|---|
| 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3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等问题且情节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措施。
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业务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你公司应当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会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会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月16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