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94663 分        类 发行类;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关于对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的事项。

  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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