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227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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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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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52号

  
    当事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科技或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王进,女,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佳缘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朱伟华,男,时任佳缘科技董事、副总经理。
    柳絮,女,时任佳缘科技财务总监。
    尹明君,男,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佳缘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佳缘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30日,佳缘科技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1年6月25日,佳缘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2022年1月11日,佳缘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报告期为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2022年1月17日,佳缘科技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7,983.04万元。
    佳缘科技自2019年起与某客户(以下简称客户A)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业务,该客户为公司2019年第二大客户、2020年第一大客户。2019年、2021年、2022年,佳缘科技与客户A签署多份科研合同或电子产品采购合同,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19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015.60万元、虚减2,015.60万元、虚增2,803.38万元、虚减2,562.47万元,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613.84万元、虚减1,613.84万元、虚增1,803.93万元、虚减1,634.45万元。
    2020年,佳缘科技介入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之间正在履行的购销业务链条,相关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27.9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4.24万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导致佳缘科技2019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015.60万元、虚减687.65万元、虚增2,803.38万元、虚减2,562.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5.39%、3.61%、8.85%、9.51%;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613.84万元、虚减1,569.60万元、虚增1,803.93万元、虚减1,634.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4.02%、25.80%、16.95%、24.43%。佳缘科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及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王进,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2016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月至2025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主导介入装备公司与科技公司业务,知悉公司该业务无商业实质,知悉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未审慎关注公司与客户A业务的实际交付及最终验收情况,在《招股说明书》、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朱伟华,2016年1月至2025年3月任佳缘科技董事,2016年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执行装备公司与科技公司业务,知悉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参与客户A业务的验收评审工作,未审慎关注公司与客户A业务的实际交付及最终验收情况,在《招股说明书》、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柳絮,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知悉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未审慎核实公司对客户A的收入确认条件,在《招股说明书》、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尹明君,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年1月至2022年2月任公司董事,2017年7月至2023年4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7年7月至2024年4月任公司副总经理。尹明君任职期间,未审慎关注客户A收入确认情况及装备公司业务的异常性,未有效履职,在《招股说明书》、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佳缘科技相关公告、合同文件、情况说明、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客户及供应商提供的业务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佳缘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进、朱伟华、柳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尹明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王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朱伟华、柳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尹明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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