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49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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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56号
当事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住所:湖北省武汉市。
胡永波,男,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博动力)2019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钧,男,越博动力2019年至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钱星一,男,越博动力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审众环为越博动力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审众环、胡永波、刘钧、钱星一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审众环为越博动力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越博动力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以及采用退货不入账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审众环为越博动力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其中2019年、2020年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出具了含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业务收入合计3,679,245.18元(不含增值税),其中2019年、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刘钧和胡永波,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永波和钱星一。
二、中审众环在对越博动力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在风险评估程序中未勤勉尽责
1.了解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审众环在了解到越博动力2019年新增控制系统相关产品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比高达51.69%,且2020年和2021年营业收入占比依然较高的情况下,未了解与该类业务相关的销售与收款及采购与付款业务流程,未充分了解相关生产与仓储业务流程,未综合运用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及其他程序对上述流程的内部控制设计予以评价并确定是否得到执行。
2.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在2019年、2020年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业务穿行测试中,中审众环未按要求在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及生产与仓储循环中穿行追踪交易自发生至记账的整个过程;在2021年采购及应付账款、存货成本和销售成本穿行测试中,中审众环未按审计计划获取与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未对其中材料出库与产成品入库时间倒置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未对异常反映的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缺陷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在销售与收款控制测试中未勤勉尽责
2019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中,中审众环分别将“2019年度新增的控制系统相关产品业务、原动力总成收入规模下降影响收入结构”“收入下滑、收入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拟采取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相结合的综合方案予以应对。但在相关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中,仅对识别的部分关键控制活动执行了测试,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恰当。
(三)在控制系统相关产品业务的实质性程序中未勤勉尽责
越博动力2019年虚构的控制系统相关产品业务对应新增的客户及供应商集中位于特定地区,在2019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中均被纳入重要客户和供应商范围。在相关实质性程序中,中审众环存在以下未勤勉尽责行为:
一是在2019年、2020年走访程序中,未留存视频访谈过程文件,部分客户未核实被访谈人身份,在访谈问题错误的情况下仍然机械式询问。二是在2021年函证程序中,未对不同地区的客户回函快递单号相近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未按审计计划对回函寄件方信息及物流轨迹进行核对,未能发现多家客户的询证函均由同一虚假客户统一寄回的事实。三是2019年、2020年未对部分新增客户及供应商存在人员混同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四是2019年未审慎评价走访程序与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部分客户的审计证据,未对其中产品应用领域、终端客户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保持职业怀疑,未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予以解决。五是2019年未对有生产记录及工艺流程卡的控制系统相关产品却从原材料库发货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六是2019年至2021年,未对获取的新增客户的物流发货单缺失收货地址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保持职业怀疑。综上,中审众环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发现控制系统相关产品业务为无实物流转的虚假业务。
(四)在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业务的实质性程序中未勤勉尽责
2020年,越博动力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业务新增了数家客户,相关业务为虚假且营业收入占比高达78.70%,在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中均被纳入重要客户范围。在相关实质性程序中,中审众环存在以下未勤勉尽责行为:
一是在2020年走访程序中,未核实被访谈人身份,在访谈问题错误的情况下仍然机械式询问。二是2020年未对部分客户存在人员、股东关联或可能受同一主体控制,且与越博动力发生大额新增交易的收入舞弊迹象保持职业怀疑。三是2020年未审慎评价走访程序与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未对其中采购用途、使用比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保持职业怀疑,未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四是2020年、2021年未对获取的新增客户的物流发货单缺失收货地址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保持职业怀疑。五是2021年未对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约定的商品名称与实际发货名称不匹配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未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予以解决。综上,中审众环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发现越博动力与相关新增客户开展的业务为无实物流转的虚假业务。
(五)在存货实质性程序中未勤勉尽责
2019年年报审计中,中审众环通过执行函证、走访程序了解到相关公司以电池抵偿其应付越博动力货款5,436万元,相关电池由相关公司无偿代管但并未存放在其管控的仓库内。中审众环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向保管人函证等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上述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上述抵债对应的销售业务为虚假。同时,中审众环未获取越博动力2019年对上述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相关依据。
中审众环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八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费发票、收款凭证、越博动力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中审众环在越博动力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胡永波、刘钧和钱星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审众环、胡永波、刘钧、钱星一提出案涉行政处罚已超过法定追责时效、审计过程中已尽勤勉尽责义务、应全面考量本案相关审计背景和情节等意见,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未超出行政处罚时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中审众环在对越博动力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我会量罚适当。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3,679,245.18元,并处以3,679,245.18元罚款。
二、对胡永波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钧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四、对钱星一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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