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49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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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54号
当事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吴军,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柴梦宇,女,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审亚太为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博动力)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审亚太、吴军、柴梦宇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审亚太为越博动力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越博动力2022年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虚减利润总额,导致越博动力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审亚太为越博动力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审计业务收入1,226,415.10元(不含增值税),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军、柴梦宇。
二、中审亚太在对越博动力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在越博动力2022年年报审计中,中审亚太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应收账款等科目识别和评估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将收入确认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准确性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但在审计中存在以下未勤勉尽责行为:
(一)审计项目组成员胜任能力及独立性不足
1.未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一是签字注册会计师柴梦宇未取得中审亚太所内上市公司审计签字资格,未实际参与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及主要实质性程序,未投入充足时间参与审计过程和控制审计风险,在内部复核提示相关风险后,项目组仍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二是实地走访工作均由实习生一人执行,其未按审计计划询问重要客户2022年交易金额、付款能力等关键事项,且在实地走访的访谈记录中均未记录访谈人姓名。
2.未保证核心审计人员独立性。中审亚太执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存货、应收账款等科目的两位主要审计人员并非中审亚太员工,其劳动及社保关系均隶属于越博动力前任审计机构,直至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结束也未转入中审亚太。
(二)在风险评估程序中未勤勉尽责
1.了解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审亚太在风险评估阶段获取了“越博动力存在实控人纠纷、业绩预告通过应收账款转让确认收益以实现净资产转正、管理层存在舞弊风险”等审计证据,在内部复核提出“需完善内控缺陷相关底稿”意见的情况下,中审亚太仍未审慎评价审计证据,未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得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设计合理,未发现重大缺陷”的错误审计结论。
2.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在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与仓储循环及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中,中审亚太未按照审计识别的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流程执行完整测试程序,未留存对应原始单据作为审计证据,未记录测试结论,无法评价相关控制设计是否有效并得到执行。
(三)在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中未勤勉尽责
相关公司为越博动力2022年第二大客户,中审亚太针对该公司执行的访谈程序、抽查凭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相关交易真实性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越博动力2022年对该公司销售额大幅增长但回款严重滞后。在执行访谈程序时,中审亚太未按照审计计划询问当年销售额、付款能力及货款回收及时性等关键问题,未能获取营业收入真实性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抽查凭证程序执行不到位。针对该公司动力总成销售业务,中审亚太未按审计计划获取完整的内部发货单,未对获取的外部送货单缺失采购订单号,同一批次货物的内部发货单与外部送货单存在“发货地址不一致、发货日期晚于签收日期、签收人不同”等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中审亚太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费发票、收款凭证、越博动力2022年年度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中审亚太在越博动力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于中审亚太的上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军、柴梦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审亚太、吴军、柴梦宇提出已勤勉尽责、已充分揭示风险、危害程度轻微、后续已开展整改等申辩意见,请求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结合在案证据,中审亚太在对越博动力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军、柴梦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会量罚适当。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1,226,415.10元,并处以1,226,415.10元罚款;
二、对吴军、柴梦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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