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2026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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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50号

当事人:周依蓉,女。

舒磊,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依蓉、舒磊内幕交易、建议他人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周依蓉、舒磊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10月10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筹划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22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10月11日。

二、周依蓉、舒磊共同内幕交易情况

舒磊与周依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熟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周依蓉、舒磊存在联络接触。

2024年10月10日,周依蓉、舒磊共同决策、利用“周依蓉”证券账户交易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460,056.32元。

相关账户交易时点与联络接触时点以及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且存在2023年以来首次买入该股、突击转入大额资金买入、交易与公司基本面背离等情形,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三、周依蓉建议他人交易情况

2024年10月10日,周依蓉建议多人买入相关公司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和文件、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依蓉、舒磊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周依蓉、舒磊共同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0,056.32元,其中,由周依蓉、舒磊各承担230,028.16元;处以1,000,000元罚款,其中,由周依蓉、舒磊各承担500,000元。对周依蓉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800,000元罚款。

综上,合计对周依蓉没收违法所得230,028.16元,并处以2,300,000元罚款;对舒磊没收违法所得230,028.16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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