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2025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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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49号

当事人:魏承荣,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魏承荣内幕交易、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魏承荣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魏承荣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4年10月10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筹划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22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10月11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将内幕信息告知魏承荣。10月10日,魏承荣控制、利用他人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414,352.94元。

三、出借证券账户情况

2024年10月9日至11月4日,魏承荣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用于交易相关公司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有关公告和文件、有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魏承荣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在申辩与听证过程中,魏承荣及其代理人提出其系跟风购买,并非因内幕信息购买相关公司股票,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构成内幕交易的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向魏承荣传递了内幕信息。魏承荣主张其未利用该信息交易依据不足,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魏承荣内幕交易违法所得414,352.94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魏承荣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元罚款。

综上,合计对魏承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14,352.94元,并处以65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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