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0965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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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43号

当事人:翁宇轩,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翁宇轩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翁宇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2月22日,相关公司公告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某公司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10月9日,公开于2025年2月22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翁宇轩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2025年2月13日至2月19日期间,翁宇轩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经计算,盈利312,555.81元。

翁宇轩买入相关公司股票时点与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及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存在首次交易该股、卖出其他证券后买入、成交金额放大等情形,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和文件、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调查过程中,翁宇轩认错认罚,对本案违法事实无异议。

翁宇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认错认罚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翁宇轩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其违法所得312,555.81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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