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072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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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40号
当事人:陈广华,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广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广华传播虚假信息
陈广华使用本人实名认证的某自媒体账号,粉丝数量超103万人(某自媒体认证:投资达人、财经博主),具有一定互联网传播影响力。陈广华于2026年2月3日使用上述自媒体账号发布含有税率调整内容的信息。经查,上述信息为虚假信息。
二、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陈广华作为有影响力的自媒体人员,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未曾考量及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陈广华在上述行为中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媒体平台数据、微信群组信息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广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会决定:对陈广华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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