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072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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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39号
当事人:卢润凯,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卢润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卢润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026年2月2日,卢润凯通过某APP生成一篇含有税率调整内容的文章,并于当日使用其本人某APP账号全文发布。经查,上述信息为虚假信息。
二、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卢润凯在未曾考量及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即发布虚假信息,导致虚假信息在互联网平台广泛传播,扰乱证券市场。卢润凯在上述行为中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媒体平台数据、微信群组信息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卢润凯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当事人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卢润凯主观过错程度低,传播行为的主动性和影响力有限,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本案量罚过重等。综上,当事人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卢润凯的行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经综合考量已部分采纳卢润凯的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会决定:对卢润凯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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