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072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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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37号
当事人:宗建树,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宗建树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宗建树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025年12月16日,宗建树编造税率调整相关信息,并在微信群内发布。经查,上述信息为虚假信息。
二、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宗建树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未曾考量及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导致虚假信息在互联网平台广泛传播,扰乱证券市场。宗建树在上述行为中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媒体平台数据、微信群组信息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宗建树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鉴于公安机关已对宗建树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会不再对宗建树相关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宗建树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85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七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宗建树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宗建树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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