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962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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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36号
当事人:柳玉平,男。
王叶兰,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柳玉平、王叶兰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柳玉平、王叶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柳玉平、王叶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11月22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10月10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11月22日。柳玉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4年10月19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情况
2024年11月1日至12日,柳玉平、王叶兰共同控制“王叶兰”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获利98,396.0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文件和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柳玉平、王叶兰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柳玉平、王叶兰提出买入相关公司股票是“换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共同内幕交易的情形等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交易系“换仓”。二人存在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二人共同内幕交易并无不当,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柳玉平、王叶兰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98,396.03元,其中柳玉平承担49,198.02元,王叶兰承担49,198.01元;处以1,500,000元罚款,其中柳玉平承担750,000元,王叶兰承担750,000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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