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878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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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33

当事人:公茂江,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公茂江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公茂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117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公告,要约收购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1216日形成,公开于2025117。公茂江不晚于2025115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情况

2025116日、117日,公茂江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607,237.7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文件和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公茂江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公茂江提出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不知悉案涉要约收购的标的公司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违法所得计算错误等申辩意见,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公茂江违法所得607,237.75元,处以1,821,713.2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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