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878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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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32号
当事人:柳锡专,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柳锡专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5月14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10月18日,公开于2025年5月14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柳锡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系朋友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存在多次联络接触。
2024年11月4日至2025年5月14日,柳锡专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获利3,090,448.12元。柳锡专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公司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发展过程、公开时间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和文件、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柳锡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错误、当事人不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柳锡专违法所得3,090,448.12元,并处以9,271,344.3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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