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039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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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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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45号

当事人: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创资管),住所:上海市宝山区。

张赛美,女,时任双创资管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戴思元,男,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陈颖翱,女,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双创资管持有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微网络)等股份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戴思元、陈颖翱等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双创资管、张赛美、戴思元、陈颖翱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双创资管、戴思元、陈颖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双创资管实际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双创资管通过不同投资平台多层股权嵌套、双创资管员工具体经办证券账户开立等业务手续以及控制证券账户资金划转、负责账户交易的具体决策和执行等方式,实际控制、使用上海集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集岑)等主体的证券账户。同时,“李某英”“张某瑜”“戴思元”“陈颖翱”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与去向均为双创资管或其管理控制、关联的主体,且双创资管负责证券账户的管理与资金的规划、调拨以及交易决策和执行等证据表明,上述证券账户由双创资管实际控制、使用(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双创资管控制的账户组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以及在限制期内违规转让“泛微网络”等股票情况

(一)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以及在限制期内违规转让“泛微网络”情况

2018年1月29日,账户组持有“泛微网络”2,577,365股,占总股本的3.72%,2018年1月30日,账户组持有“泛微网络”3,877,365股,占总股本的5.60%,首次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后,未予以公告。后持续交易“泛微网络”,截至2020年4月23日,账户组持有“泛微网络”31,593,506股,占总股本的20.83%,达到持股比例最高。后持续卖出“泛微网络”,截至2021年4月29日,账户组持有“泛微网络”217,181,494股,占总股本的14.65%,卖出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后,未予以公告,在限制期内违规转让“泛微网络”,违法所得为-294,942,402.46元。

(二)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以及在限制期内违规转让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电气)股票情况

2018年8月8日,账户组开始买入“思源电气”37,514,494股,占总股本的4.93%,2018年8月9日,账户组持有“思源电气”39,449,894股,占总股本的5.19%,首次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后,未予以公告。后持续交易“思源电气”,截至2019年8月27日,账户组持有“思源电气”46,393,346股,占总股本的6.10%,达到持股比例最高。后持续卖出“思源电气”,截至2020年1月9日,账户组持有“思源电气”6,720,780股,占总股本的0.88%,卖出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后,未予以公告,在限制期内违规转让“思源电气”,违法所得为-2,855,221.88元。

(三)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以及在限制期内违规转让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君正)股票情况

2020年5月20日,账户组持有“北京君正”6,865,721股,占总股本的3.40%,2020年5月21日,账户组持有“北京君正”75,747,180股,占总股本的16.80%,首次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后,未予以公告。后持续交易“北京君正”,截至2020年11月17日,账户组持有“北京君正”85,116,808股,占总股本的18.15%,达到持股比例最高。后持续卖出“北京君正”,截至2021年6月4日,账户组持有“北京君正”56,031,822股,占总股本的11.95%,卖出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后,未予以公告,在限制期内违规转让“北京君正”,违法所得为36,429,588.72元。

三、双创资管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况

截至2019年8月28日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新文化”33,491,573股,持股占比4.15%。

2019年7月26日,新文化发布公告,控股股东拟将“新文化”55,555,555股(占比6.89%)转让至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0年2月27日,新文化再次发布公告,控股股东拟将“新文化”40,313,000股(占比5.0002%)转让至陈颖翱。

双创资管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

四、戴思元、陈颖翱出借证券账户情况

2018年起,双创资管股东、管理人员戴思元向双创资管出借个人证券账户,同时将其控制的“李某英”“张某榆”证券账户出借至双创资管。

2016年起,双创资管员工陈颖翱在双创资管的安排下,向双创资管出借证券账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系统数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双创资管控制的账户组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以及在限制期内违规转让“泛微网络”“思源电气”“北京君正”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双创资管持有“新文化”变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对双创资管的上述违法行为,双创资管法定代表人张赛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戴思元、陈颖翱向双创资管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行为。

双创资管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第一,对双创资管限制期内转让“北京君正”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错误。第二,双创资管未控制“上海集岑”等证券账户,一是双创资管是股权投资企业,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创资管控制相关证券账户并作出投资决策。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张赛美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张赛美授权、指派双创资管借用证券账户,对相关交易做出决策或指令;无法直接证明张赛美知悉或可能知悉相关账户的交易情况。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戴思元、陈颖翱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戴思元、陈颖翱向双创资管出借个人证券账户,不足以证明双创资管控制“戴思元”“陈颖翱”证券账户的资金划转及投资决策。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一)关于双创资管的申辩意见

第一,双创资管限制期内违法转让“北京君正”行为的违法所得认定无误。一是根据合伙协议,双创资管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代表合伙企业取得、管理和处分资产。二是相关证券账户的违法所得认定符合我会执法惯例,并无不当。

第二,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双创资管控制使用“上海集岑”“戴思元”“陈颖翱”等证券账户。

综上,我会对双创资管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张赛美的申辩意见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双创资管未披露“泛微网络”等股票持股变动情况,披露“新文化”持股变动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行为。张赛美作为双创资管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会对张赛美的量罚适当,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戴思元、陈颖翱的申辩意见

对自然人证券账户,在案主、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闭环,足以证明戴思元、陈颖翱向双创资管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我会对戴思元、陈颖翱的量罚适当,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对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披露“泛微网络”“思源电气”“北京君正”三只股票持股变动情况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合计3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赛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合计90万元的罚款。

2.对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披露“新文化”持股变动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赛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3.对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限制期内转让“泛微网络”“思源电气”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合计200万元的罚款。

对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限制期内转让“北京君正”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6,429,588.72元,并处以3,000万元的罚款。

综上,对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6,429,588.72元,罚款3,600万元,对张赛美罚款140万元。

4.对戴思元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5.对陈颖翱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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