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104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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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8号
当事人:韩家银,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韩家银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韩家银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韩家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3年11月26日,相关公司发布公告披露相关合作投资事项。上述事项为《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9月6日形成,公开于2023年11月26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2023年10月9日、10日,韩家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2023年10月13日、11月6日,韩家银使用相关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2,101,264.1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和文件、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
我会认为,韩家银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韩家银提出与相关联络接触和相关交易与内幕信息无关等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并买入相关公司股票,相关交易行为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足以认定构成内幕交易,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韩家银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01,264.14元,并处以10,506,320.7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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