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864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5867506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沈才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沈才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沈才金:
经查,你在耀康私募基金(杭州)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同投资者签署基金差额补足协议的行为,不符合基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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