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938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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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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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朱志刚、张维璋、秦海娟、胡斐: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广东汤姆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汤姆猫)股权转让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公司仅在2022年4月12日披露了转让广东汤姆猫20%股权的事项,未披露剩余15%股权转让事项。二是公司在2020-2022年期间对参股子公司广东汤姆猫、浙江祥新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实施有效管控、后续管理不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朱志刚、总经理张维璋、财务总监秦海娟、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斐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朱志刚、张维璋、秦海娟、胡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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