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93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298060000
名        称 关于对李有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李有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有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号),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二是公司2020年4月8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等。
    你作为独立董事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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