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92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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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12292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王达武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王达武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王达武:
经查,你作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为他人代持股份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公司2018年上市至今的各期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作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未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为他人代持股份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公司2018年上市至今的各期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