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82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017328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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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晁虎、徐海智: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关于2023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比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比逊)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支付非募集资金支出,涉及金额554.26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将554.26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正、董事会秘书晁虎、财务总监徐海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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