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12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810732000
名        称 关于对蓝绍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蓝绍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蓝绍广:
    我局对世旅(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基金投资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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