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1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747930000
名        称 关于对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楼勇伟、陆群峰、高林锋:
    2019年7月,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购浙江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特电机)53.24%股权时,浙特电机财务报表附注和评估报告特别事项未披露公示中的政府补助相关信息。同时,披露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部分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司总经理楼勇伟、财务总监高林锋、董事会秘书陆群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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