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09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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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374576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敏:
你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你配偶林映辉于2024年3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1,700股,成交金额23,698元;2024年3月28日卖出公司股票1,700股,成交金额23,715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你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你配偶林映辉于2024年3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1,700股,成交金额23,698元;2024年3月28日卖出公司股票1,700股,成交金额23,715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