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01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1323077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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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永方、叶海珍:
    2024年3月15日,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被留置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叶建标被东阳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公司在知悉叶建标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俞永方、董事会秘书叶海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俞永方、叶海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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