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93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1066256000
名        称 关于对赵云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赵云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云飞:
    经查,你作为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云福之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2月2日、2月7日、2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卖出公司股票480,818股,涉及金额5,253,392.56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12%。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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